申请人:上海忠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5300号“传艾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79574号“传艾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49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9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38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传艾天下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传艾天使”,引证商标二、三、四中的图形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煎好的药、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原材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