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宝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4364号“车饰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39362号“车饰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90426号“车仕界 Car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73615号“車仕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未确权,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确权后审理此案。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驳回注册申请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车饰界”与引证商标一“车饰界”、引证商标三“車仕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橡胶轮胎修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