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奢派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5012号“顶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顶奢”商标已在第12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顶奢”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称“顶奢”商标已在第12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