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宏铂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71309号“富德陽FU DE YANG F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04402号“金大陽J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强于地名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7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德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