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洲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3101号“cuan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53333号“川杰 CUANJ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54549号“GUAN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uanju”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UANJE”、引证商标二“GUANJU”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一、二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