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76830号“全敏北海湾 鲜粉之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敏北海湾 鲜粉之家及图 22576830

阅读:26307 2018-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海市全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6830号“全敏北海湾 鲜粉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55437号“鲜粉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55445号“鲜粉派对…

  申请人:北海市全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6830号“全敏北海湾 鲜粉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55437号“鲜粉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55445号“鲜粉派对 Fresh Pa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表现形式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由“鲜粉之家”和“全敏北海湾”两部分组成,其中“鲜粉之家”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一“鲜粉派对”、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鲜粉派对”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76830号“全敏北海湾 鲜粉之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敏北海湾 鲜粉之家及图 225768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5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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