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96487号“剥隘七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剥隘七醋 22496487

阅读:88743 2018-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富宁华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6487号“剥隘七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七醋的酿制无关,因此,申请商标并没有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请求核准申请商…

  申请人:富宁华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6487号“剥隘七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七醋的酿制无关,因此,申请商标并没有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剥隘七醋”一般指精选当地优质糯米,引入矿物质含量丰富的那马河源泉,利用剥隘古镇富氧、低海拔、常年高温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采用壮族古法酿造技艺手工精制而成,素有“壮乡一绝”的美誉,其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96487号“剥隘七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剥隘七醋 224964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5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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