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6593号“你的 N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67225号“尼德 N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2327号“耐德 N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20085号“N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裁定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Need”与引证商标一英文“NEED”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英文“NED”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