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38633号“小小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小未来 19438633

阅读:131727 2018-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省小小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武汉市小小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8633号“小小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608646号“小小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裁定…

  申请人:湖北省小小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武汉市小小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8633号“小小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608646号“小小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目前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小小未来”组成,二者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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