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8956号“星球研究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66988号“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74806号“X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02849号“星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星球研究所”与引证商标一“星球”、引证商标三“星球通”相比较,均含“星球”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