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谦国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5321号“鼎谦国际 Ding Q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07910号“国鼎 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46712号“石鼎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18594号“鼎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45611号“楚鄉軒 CHU XIANG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28598号“尚游粥鼎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