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1535号“TG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62733号“太谷仓 T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51895号“TG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58157号“TG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2864号“T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26492号“T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待定。3、引证商标二、四、五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对TGC的宣传报道、百度百科对TGC的介绍、相关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TGC”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TGC”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TGCC”文字、引证商标四、五中显著标识部分“TCC”文字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面美术设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