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延强医院
委托代理人: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812073号“延强艾通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资料及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艾”,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延强艾通贴”,其中文字“艾”并未突出使用。目前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