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克特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8289号“TECT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2625931号“Textura Australasia Construction Collaboration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25450号“TEX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正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ECTURA”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Textura”文字、引证商标二“TEXTURA”文字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