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指扬新媒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信坤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66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73565号“量子恒道 WWW.LINEZ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