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滇池国际会展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7119号“澜湄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经批准承办“澜湄展”的机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媒体报道;
2、政府文件;
3、广告发布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澜湄展”构成,其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