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鹿山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之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7359号“莉安源LI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莉安源”、拼音及图形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已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