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43584号“蘇記路转粉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蘇記路转粉醋及图 22143584

阅读:44337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喆 委托代理人:山西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3584号“蘇記路转粉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3803号“苏记SUJI及图”商标、第3511551号“苏记SUJI及图”商标、第13289151号“蘇記茗宴”商标、第1683882号“苏…

  申请人:苏喆

  委托代理人:山西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3584号“蘇記路转粉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3803号“苏记SUJI及图”商标、第3511551号“苏记SUJI及图”商标、第13289151号“蘇記茗宴”商标、第1683882号“苏记SUJI及图”商标、第19020228号“路转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部分含有“苏记”商标已在第43类服务上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定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于2018年5月23日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无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蘇記路转粉醋”与引证商标三“蘇記茗宴”、引证商标一的的显著识别部分“苏记”、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苏记”、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苏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馆;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43584号“蘇記路转粉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蘇記路转粉醋及图 221435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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