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6843号“全民狂逛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人本身系全民狂逛节的主办方,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投放总结、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资质、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了整体特定含义,从而在整体上消减了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