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商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57835号“中唐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46480号、第7799054号、第16797327A号、第1679732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唐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中唐”、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文字“中唐电气”、引证商标三文字“中唐电信”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