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亿迪美业发艺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蕴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9153号“亿迪美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096427号“亿迪及图”商标、第19496030号“迪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外形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悉心打造的品牌,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也已建立起与消费者的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可被认读为“亿迪”,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