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超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3515号“爆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爆单”非汉语中的固定、常见词汇,系申请人独具创意的设计,富有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及使用,增强了其显著性,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变更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企业历史发展及产品介绍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爆单”,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