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15700号“老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肖家 22915700

阅读:132259 2018-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也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誉华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5700号“老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274126号“老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

  申请人:四川也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誉华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5700号“老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274126号“老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通知中还援引第3643220号“老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17年3月27日止,该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干桂圆;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基本相同,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豆腐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熟制豆;加工过的种子;肉干;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15700号“老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肖家 229157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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