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三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13497号“最忆上海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7411号“上海滩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08135号“上海滩SHANGHAI TANG FASHION CH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68048号“上海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最忆上海滩”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中文识别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娱乐消遣信息等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娱乐信息、教育、演出制作、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