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禹城市康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89552号“京阳牛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26179号“牛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65421号“京泰牛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03361号“京牛二 陈酿白酒 浓香型白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71590号“京皇牛二JINGHUANGNI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商标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京阳牛二”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