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30402号“爵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爵士 22230402

阅读:163187 2018-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扎水果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230402号“爵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94406号“鲜爵士 XIANJUE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将对…

  申请人:英扎水果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230402号“爵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94406号“鲜爵士 XIANJUE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爵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鲜爵士”,且整体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30402号“爵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爵士 222304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2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