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大酒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350698号“COTE DE BOEU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2234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5日商标局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