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龙格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03462号《关于第20772283号“POY-S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17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4234452号“八仙图舒适宝 POY-SIAN”商标引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4452号“八仙图舒适宝 POY-SIAN”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局引证的第20107311号“薄荷香筒 POY-SIAN”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