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中正
委托代理人: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81475号“六合福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汉字“六合”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申请商标还包含其他构成要素,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已强于该地名。故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