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99573号“小飞象保险 BABY ELEPHA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飞象保险 BABY ELEPHANT 22999573

阅读:105810 2018-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微网信通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99573号“小飞象保险 BABY ELEPHANT INSUR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89136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深圳市微网信通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99573号“小飞象保险 BABY ELEPHANT INSUR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89136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经纪;保险精算;保险承保;火灾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海上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近似,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的红色象与引证商标的汉字含义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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