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09808号“皇家米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皇家米粮 21009808

阅读:75945 2018-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欧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9808号“皇家米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33357号“皇家土粮”商标、第5200072号“皇家及图”商标、第4641373号“皇家及图”商标、第518616号“皇家”商标、…

  申请人:武汉欧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9808号“皇家米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33357号“皇家土粮”商标、第5200072号“皇家及图”商标、第4641373号“皇家及图”商标、第518616号“皇家”商标、第9117754号“皇家 义美 ”商标、第9452823号“皇家宝嗲”商标、第13765639号“皇家茶道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果冻(糖果)、春卷、米、豆酱(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燕麦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009808号“皇家米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皇家米粮 210098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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