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娅幽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8日对第18704667号“YOKOPAR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67561号“YOKO”商标、第7840975号“YOK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长期使用“YOKO”品牌用于出口,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创,更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及上海和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关于命名“湖北外贸企业百强”的通报;
3.“YAMAMOTO”商标于2010年、2013年被评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4.申请人“YOKO”商标注册证、宣传使用证据、出口报关单等证据;
5.被申请人工商机打查询资料及执照等;
6.韩明君、张芳芳在申请人公司任职离职资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挡风条、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组)、泵(机器)等商品上、第17类离合器垫、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等商品上。以上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挡风条、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组)、泵(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YOK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挡风条、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离合器垫、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