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43087号“龙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骧 23243087

阅读:55099 2018-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43087号“龙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182693号“瓏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人且地址均相同;申请人已对第6132803号“龍骧”商标、第5357329号“龍襄…

  申请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43087号“龙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182693号“瓏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人且地址均相同;申请人已对第6132803号“龍骧”商标、第5357329号“龍襄 LONG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申请,对第21390196号“珑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拥有在先注册与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理应不予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报送提供证明、撤销三年不使用等申请事项清单;报送商标异议、许可合同等申请事项清单。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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