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万粮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56907号“三千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248437号“三千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规模的使用和宣传,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数量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