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创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79534号“博创鑫源 BOCH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193961号“yc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