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1697号“水滴健康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第18155966号“水滴信用”商标、第7907539号“小水滴及图”商标、第21623462号“水滴金服”商标、第19153367号“大水滴及图”商标、第16334939号“小水滴xiaoshuid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五已共存。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五共存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