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聚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4889号“语言宝YUY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08023号“语言Language及图”商标、第17501452号“语言Language及图”商标、第13576932号“地山谦及图”商标、第12199986号图形商标、第7685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语言宝YUYANBAO”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语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五均为条纹状组合而成的圆形,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即使申请商标具有文字要素亦未加强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区分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核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