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ENZ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标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5878号“ZEN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8947号“ZenzThera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11月2日止,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至今仍未向商标局提出续展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