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66555号“天猫T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0418621号“天猫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待审状态,商标局引证的第7904553号“TO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待审状态,请求延期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TMALL.COM”的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天猫TMALL”与引证商标二“TOMALL”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受托管理”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天猫TMALL”与引证商标一“天猫城”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