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推动力制造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800993号“FLAT V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982825号“FLAT engineering sta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区别,我委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