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8836号“Mind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076531号“MindsGo”商标、第11933468号“mI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indGo”与引证商标一“MindsGo”、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mINDO”文字构成相近,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