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竑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9494号“E/EEEE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加强,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不良的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E/EEEEEE”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