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莲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3617号“灵芝先生Mr.Ganode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灵芝”,使用在“啤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指定使用商品中含有“灵芝”的成分,从而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