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642669号“吕 R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51674号《关于第1425258号“吕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第1425258号“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1597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