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31944号“健保联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保联合 24031944

阅读:110522 2018-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健和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1944号“健保联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53356号“联合健保”商标、第14512081号“健保JIANB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

  申请人:东莞市健和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1944号“健保联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53356号“联合健保”商标、第14512081号“健保JIANB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健保联合”,引证商标一为汉字组合“联合健保”,引证商标二由汉字组合“健保”、对应汉语拼音“JIANBAO”及图形组合而成,“健保”为其显著认读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健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031944号“健保联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保联合 240319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3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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