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橙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72786号“卡卡模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32409号“卡卡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64677号“卡卡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模块”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卡卡”与引证商标一、二前两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无线广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