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故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53500号“故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故乡”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51558号“故乡の良品”商标、第5923489号“故乡公共广播网”商标、第10120254号“故乡屋”商标、第20136881号“壹家號及图”商标、第17011425号图形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均有所区别,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