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诚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69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32292号图形商标、第13757662号“陆晨地产及图”商标、第10203953号图形商标、第10112413号“坤达及图”商标、第13456524号“鑫博亿实业及图”商标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