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环玉城林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3355号“后厨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54611号“后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85956号“后厨 HOUC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调味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