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广华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97667号“三邦 san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606824号“三邦 Sanb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